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建设,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及《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3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依据业务划分而成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工作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可制定本分支机构管理规范;不颁发登记证书,此前颁发的登记证书即行废止;不刻制印章,以往刻制的印章即行封存。
第4条 本会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工作职责
第5条 本会分支机构立足各自行业(专业/学科)领域,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出本会业务范围或各自所属领域开展活动。
第6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努力完成本会赋予的工作任务;
二、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参加健康中国行动;
三、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参与民族地区健康帮扶活动,增进民族团结;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本会反映本行业(专业/学科)的情况和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立足本行业(专业/学科)领域,开展诚信建设、行业维权、学术和技术研究交流、技术评价、数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标准制定以及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等相关业务活动;
六、代表本会发展会员;
七、承办本会委托、授权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分支机构设立
第7条 成立分支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领导;
二、有德才兼备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有若干名在本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级职称的专家;
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五、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明确的业务范围;
六、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能够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一、业务范围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二、业务范围超出本会业务范围的;
三、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四、分支机构名称不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
五、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9条 分支机构名称统称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XX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行业类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类分支机构称“工作委员会”,医学类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基金类分支机构称称“管理委员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各类法人组织或个人名称;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10条 成立分支机构的流程:
一、申请筹备:
(一)由该行业(专业/学科)领域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及依托单位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与协会沟通磋商,组成筹备工作组;
(二)筹备工作组向本会提交筹建分支机构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四)对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本会做出批准启动筹备工作的批复。
二、申请成立:
(一)依据本会批复完成各项筹备工作;
(二)完成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组向本会提交正式成立分支机构请示及附件;(附件包括:《负责人基本信息表》《委员基本信息表》《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会员申请表》《会员情况汇总表》《办公地址使用证明》、本分支机构《管理规范》)
(四)会长办公会审议;
(五)报卫健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七)整理汇编分支机构设立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分支机构和总会各存档2套;
(八)本会做出批准成立的决定。
三、召开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11条 筹备工作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的,由本会重新成立筹备工作组,另行安排组建工作。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12条 分支机构在下列情况下,须履行变更手续:
一、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二、分支机构主委变更;
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
四、分支机构办公地址变更。
第13条 分支机构变更的流程:
一、分支机构向总会提交变更请示(附件包括: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变更决定、变更后分支机构登记表、变更主委的主委基本信息表、变更办公地址的办公地址使用证明);
二、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完善变更档案资料,汇编成册,分会及总会各存档2套。
第三节 分支机构终止或重组
第14条 分支机构在下列情形下终止或重组: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该分支机构不得继续存在;
二、随着行业发展变化,该分支机构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三、分支机构已经完成设定的宗旨和使命;
四、分支机构不具备开展活动的条件或能力,两年以上未开展任何活动;
五、分支机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致使本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
六、其它应终止或重组的情形。
第15条 分支机构终止或重组流程
一、分支机构需要终止或重组的,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关于分支机构终止或重组的决定;
三、决定终止的,由本会组成清算小组,对拟终止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
四、决定重组的,依照分支机构设立流程进行;
五、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委员会
第16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由25-125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17条 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二、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五、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反映;
六、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向本会报告分支机构工作,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18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本领域从业经历,熟悉本领域情况,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热心社会组织工作,工作作风民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首次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委员应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个人会员,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七)同一法人机构委员数不超过3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19条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20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主管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第21条 委员人数超过45人的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45人(含)的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22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23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24条 常务委员应具备委员基本条件,同时在本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25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主管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节 负责人
第26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候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5名,秘书长1名。分支机构负责人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其中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连任。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27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负责人须具备委员基本条件,同时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议事能力,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
第28条 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由筹备工作组推荐,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第一届第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负责人,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29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此前由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且超过两个任期(10年)的,依据本办法及《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换届工作规范》,结合分支机构换届加以调整。
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会同意,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委托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要事项须报请主任委员同意,重大事项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节 秘书处
第30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第31条 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2-3人,由主任委员聘用,报本会备案。
第32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从社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确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须经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本会批准,按照聘用人员相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
第五节 专业组
第33条 本会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立专业组。医学类分支机构如确有设置需要,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其他类别分支机构不设立专业组。
第34条 专业组必须遵守其所属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在分支机构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不另制定管理办法,不刻制印章。
第35条 专业组应制订工作计划,经其所属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定期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汇报工作,
第六节 委员会换届
第36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与分支机构协商,成立7-9人组成的换届筹备小组,本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筹备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37条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由本会下发换届通知,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原则上应在任期届满、最迟二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大会。
第38条 换届筹备小组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经上报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39条 换届筹备小组负责委员资格审查,并提岀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报本会审批。
第40条 换届改选主委、候任主委候选人,由换届筹备小组推荐提名,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41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42条 候选人名单经本会批准后,分支机构应适时组织召开换届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43条 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44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报协会审批后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有突岀贡献的常务委员,报协会审批后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每一届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45条 当选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本会颁发聘书。
第46条 分支机构换届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限期整改或调整主任委员。
第47条 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本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48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并由本会颁发感谢状。接任的主任委员人选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名和选举。
第49条 分支机构换届时,应及时做好文件档案移交,向新一届委员会通报工作及经费状况,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50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在控制委员总人数的前提下,委员会可增补委员。广泛征询意见后,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和候选人名单。本会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每年可办理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办理。分支机构增补常务委员,原则上候选人需是委员,方可成为常务委员候选人。
第51条 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支机构活动、不能完成本会及分支机构交办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义务的,经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报本会批准,可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52条 办公管理:执行《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分支机构办公管理制度》。
第53条 人事管理:执行《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分支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第54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执行《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55条 会员管理:执行《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56条 项目管理:执行《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章 分支机构考评与奖惩
第57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百分制年度绩效考评。考评工作在理事会的总体领导下,在会长、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由本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秘书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工作。
第58条 分支机构年度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自身建设、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管理工作等四个方面。
第59条 考评流程:
一、分支机构自评,上报年检报告;
二、秘书处各部门分工审核、测评;
三、秘书处会审,确定评价等级;
四、反馈考评意见,修订考评偏差;
五、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公布考评结果。
第60条 评价等级划分: 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6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总体不合格: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私刻公章;
三、另行制定章程;
四、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五、私自设立中心、基地、学组等机构;
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
七、未经协会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八、擅自接受捐赠;
九、未经协会批准,擅自开展活动;
十、年度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
十二、拒不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
十三、财务收支未纳入协会统一账户管理;
十四、开设独立银行账户;
十五、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十六、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十七、违规收费;
十八、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62条 有下列突出贡献的加分:
一、为协会争得荣誉:国家级10分;省级(国家部门)5分;地级(省部门)3分;县级(地部门)2分;
二、为协会创造收益:满1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第63条 奖惩:
一、总体评价优秀:评为先进分支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总体评价良好:给予通报表扬。
三、总体评价基本合格:限期改正存在问题。
四、总体评价不合格,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不称职的主委等处罚,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分支机构进行重组。
第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办法》由第4届常务理事会第 2次全体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65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